《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办法》已经2016年3月25日阜阳市颍东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建议的权利,规范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颍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议案,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章 代表议案办理
第四条 代表议案的办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任会议根据代表议案内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相关工作委员会办理。
(二)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代表议案之日起2个月内,针对议案所提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提出对代表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报主任会议审查。
(三)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议案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办理意见的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五)有关国家机关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第五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研究办理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参加调研,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三章 代表建议办理
第六条 代表建议由代表联络办公室按照其内容,分别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交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第七条 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在代表大会闭会后30日内,召开会议集中交办。
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代表联络办公室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常务委员会领导审签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代表建议需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凡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指定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凡属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或组织联合承办的,由代表联络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指定主办单位负责牵头。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应当及时逐件进行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意见,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于退回的代表建议,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同时告知代表联络办公室。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制度,拟定办理工作方案,规范办理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与代表进行面商,及时听取和征求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二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确保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期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如果当年无法解决的,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做到办理一件答复一件,答复文件同时报送交办机关,抄送代表联络办公室。
承办单位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和代表联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提出建议的代表可以通过代表联络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分别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按规定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给代表联络办公室。
第十七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代表联络办公室报常务委员会负责同志审签后,转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当分别向代表联络办公室和交办机关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就办理代表议案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监督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开展调研、视察,也可以提出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
第二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常务委员会就办理代表议案作出的决议、决定,积极解决代表议案所提问题,及时报告代表议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视察。
代表联络办公室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列出重点建议,报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通知有关承办单位。重点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也可以由主任会议研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
第二十二条 代表联络办公室应当加强同承办单位的沟通,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听取和审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代表议案落实、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检查。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应当纳入各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公开重点建议的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等,增加办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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