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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0 11:08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浏览:3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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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号)

 

 

阜阳市颍东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6日表决通过《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现予公告。

 

 

 

 

 

 

 

 

 

阜阳市颍东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1月6日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与预算

第六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公 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于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负责准备下列事项:

(一)决定会议日期、地点,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并确定报告人;

(七)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第八条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议程包括: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通过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拟提请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的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七)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通过本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表决办法草案;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报告,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书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不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区级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二)在本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人大的主要负责人;

(四)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议案应当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并提交大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代表团审议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主席团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第三十三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与预算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代表团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六条 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由大会秘书处综合向主席团汇报。主席团应将修改情况及说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推荐。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三条 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人选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按程序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罢免的决议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二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五条 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六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七条 质询案在受询机关答复以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六十三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关于罢免、辞职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采用按电子表决器、举手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六十五条 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未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十章  公布

第六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六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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