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3 17:30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浏览:153
【字体大小: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25年7月23日阜阳市颍东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6年7月4日阜阳市颍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3日阜阳市颍东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18年6月28日阜阳市颍东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25年7月23日阜阳市颍东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章  公布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区纪委监委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

(三)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公民旁听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有关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等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报告,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开展专题询问,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五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五分钟。

未发言或者有补充意见的,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

如果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其中关于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常务委员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请求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结束时交回涉密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