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3年以来,各地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培训,有的单位将该法列入年度普法内容重点宣传。虽然相关单位在该法的贯彻实施中作了不少工作,但工作中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
一是面上宣传多,深入了解少。反家庭暴力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践中,参与反家暴宣传培训工作的部门较少,主要是妇联和司法机关在面上的宣传,且宣传方式单一,多采用摆放宣传台发放宣传单及举办培训班的方式。虽然宣传次数不少,但宣传效果不明显,不够深入的问题一直存在。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作用发挥有限。妇儿工委办公室大多设在妇联,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力度有限,群众对家暴的认知和对反家庭暴力法的了解和关注不多,更不知道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公安告诫书的规定内容和运用程序。
二是调解撤诉多,判决结案少。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等特点,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及时通过报警、验伤、拍照等方式收集保留证据,举证较为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虽明确列举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但对不同种类证据的采信度、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规定不明晰。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家庭暴力与因家庭纠纷引起的肢体冲突如何区分,侵害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等如何掌握,现实危险如何判断,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等问题,往往仅依靠执法人员内心确认与自由裁量,容易造成裁判尺度不一问题,影响执法公信力。如一些法院办理的离婚纠纷中,约有20%的案件,当事人提到配偶有打骂的情况发生,但是往往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而且对方一般也不承认。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能够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案件微乎其微。为此,法院办理涉及家暴案件调解撤诉多,判决结案少。
三是后续问题多,有效措施少。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以妇女居多,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许多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一些遭受家暴的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对男性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在遭受家暴负气离家或不敢回家后,无临时庇护场所可以寄居。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公安告诫书,法院受理当事人单独提起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较少、甚至没有受理过,公安分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多用调解或口头训诫,较少出具甚至不出具告诫书,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家暴再生,不能有效制止家暴。
针对以上现象的成因,特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力。反家庭暴力法第6条规定:“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为此,相关单位要切实把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纳入到“七五”普法工作中,结合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落实好“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最美家庭成员”评选等活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反对家庭暴力。鼓励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人民调解员成为志愿者,为家暴当事人提供心理抚慰、心理疏导等服务。继续开展发家暴巡回培训,鼓励男性参与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家暴行为。
二是搭建反家庭暴力沟通联系的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要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形成反家庭暴力工作合力,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保证反家庭暴力法的遵守和执行。
三是完善救助援助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救助场所,设立反家暴临时庇护场所,及时对为救助条件且自愿求助的家暴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它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拓展法律援助方式,指派和鼓励社会律师积极参与家暴案件信访、重大维权案件的代理和调解工作。设立反家暴伤情鉴定诊治绿色通道,为家暴受害者鉴定诊治提供便捷的条件。公安机关要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要求,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法院要积极探索家事案件的有效审理方式,将家事案件移交专门审判团队审理,进一步依法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落实。(宁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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