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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阜阳市颍东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8-28 14:46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浏览: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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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阜阳市颍东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阜阳市颍东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7年12月21日颍东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8月26日颍东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副区长及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机关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分别组织。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者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单独宣誓的,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本人姓名。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十二条  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宪法宣誓的人员,另行组织宣誓。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宪法宣誓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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